肇事者拒絕酒測「強制抽血檢測」違憲! 大法官:已牴觸人身自由意旨

民視新聞網 2022-02-25 18:42
肇事者拒絕酒測「強制抽血檢測」違憲! 大法官:已牴觸人身自由意旨

憲法訴訟法於2022年1月上路,第一號判決在今(25)日出爐,其內容指出,肇事者若無法或拒絕酒測,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強制抽血檢測」,已牴觸憲法人身自由意旨,因此相關機關應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2年內,依本判決意旨修法,逾期失效。

憲法訴訟法於2022年1月上路,第一號判決在今(25)日出爐,其內容指出,肇事者若無法或拒絕酒測,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強制抽血檢測」,已牴觸憲法人身自由意旨,因此相關機關應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2年內,依本判決意旨修法,逾期失效。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2013年1月30日修正公布第35條第5項規定,其內容指出,汽車駕駛人肇事若無法實施吐氣酒測,應由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對此,大法官認為已牴觸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第22條保障身體權及資訊隱私權之意旨,因此相關機關應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2年內,依本判決意旨修法,逾期失效。

大法官說明,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2年期間屆滿前,或完成修法前的過渡階段,交通勤務警察就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吐氣酒測,認有對其實施血液酒精濃度測試,以檢定其體內酒精濃度值的合理性、必要性時,其強制取證程序的實施,應報請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

另外,情況急迫時,交通勤務警察可先行移由醫療機構實施血液檢測,並應於實施後24小時內陳報該管檢察官許可,檢察官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3日內撤銷之,受測試檢定者,得於受檢測後10日內,聲請該管法院撤銷酒測。

(民視新聞網/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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