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撞衫差點坐牢!機車慣竊與嫌犯同款衣 一審10月二審逆轉無罪

民視新聞網 2026-11-03 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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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撞衫差點坐牢!機車慣竊與嫌犯同款衣 一審10月二審逆轉無罪

圖、文/品觀點台北市大安區一名吳姓慣竊常扳開機車置物箱竊取財物,是轄區警方的黑名單,2025年6月一名菜販報案,做完生意在安居街停車,隔天要騎發現置物箱包包被偷、損失2萬元,大安分局調監視畫面鎖定吳姓男子為嫌犯,台北地檢署起訴竊盜罪,台北地院勘驗案發畫面,認定動手男子與吳姓男子「大致面容及身形十分相似」,考量他一再偷竊又始終不認罪,判刑10個月,但高等法院發現冤情,一審定罪關鍵是一張偵查隊拍下吳姓男子到案說明的照片,他剛好穿著和本案嫌犯極為相似的上衣,但二審法官注意到,到案照其實是吳姓男子2023年因為其他案件去警局拍下的,顯然有證據誤認情形,不能只因為跟嫌犯「撞衫」就說他有罪,改判無罪確定。

圖、文/品觀點

台北市大安區一名吳姓慣竊常扳開機車置物箱竊取財物,是轄區警方的黑名單,2025年6月一名菜販報案,做完生意在安居街停車,隔天要騎發現置物箱包包被偷、損失2萬元,大安分局調監視畫面鎖定吳姓男子為嫌犯,台北地檢署起訴竊盜罪,台北地院勘驗案發畫面,認定動手男子與吳姓男子「大致面容及身形十分相似」,考量他一再偷竊又始終不認罪,判刑10個月,但高等法院發現冤情,一審定罪關鍵是一張偵查隊拍下吳姓男子到案說明的照片,他剛好穿著和本案嫌犯極為相似的上衣,但二審法官注意到,到案照其實是吳姓男子2023年因為其他案件去警局拍下的,顯然有證據誤認情形,不能只因為跟嫌犯「撞衫」就說他有罪,改判無罪確定。

一審將吳姓男子2023年另案警詢照片誤認為2025年到案照片。(圖/翻攝畫面)
一審將吳姓男子2023年另案警詢照片誤認為2025年到案照片。(圖/翻攝畫面)

吳姓男子因頻繁對機車下手,過去有多次新聞報導,他專挑沒關好或款式老舊容易打開的機車置物箱竊取被害人物品,還會刻意穿西裝、皮鞋,以上班族裝扮偷東西;2021年吳姓男子在台北市國際會議中心附近犯案時,剛好員警巡邏逮到,他辯稱機車座墊沒蓋好幫忙關上,車主恰好現身當場打臉,吳姓男子因此落網,還被查出其他竊案。

本案發生在去年6月4日深夜11點多,一名男子行經安居街,看到林姓菜販機車置物箱沒關緊,徒手打開拿走一個綠色提包,裡面有林姓菜販的2萬元貨款;當時嫌犯身穿藍灰色短袖上衣,兩側袖口有白、黑、白相間的橫條紋,左胸前有白色包圍黑色、近似圓形的圖標,右胸前有白色線條。

檢警認定監視器拍到的嫌犯就是吳姓男子,他否認是影中人仍被起訴。

北院審理期間勘驗監視畫面,「行竊中年男子正面未遮掩照片,雖因解析度因素而未臻十分清晰,然該中年男子之大致面容及身形與到庭之被告十分相似」;法官指出,吳姓男子因其他竊案曾在「2025年」6月22日、「本件案發不久後之114年6月22日前往大安分局偵查隊接受警詢」,就穿著同一件上衣到案,此有警詢照片為證。

一審法官審酌吳姓男子居住地與案發地有地緣關係、過往多次徒手開機車置物箱偷竊的手法,因而判定他就是小偷,但他「無視監視器所呈現客觀畫面如此明顯」犯後態度不佳,大概以為頂多判個可以易科罰金的刑度,為譴責他浪費司法資源,量處10個月有期徒刑,換句話說,他必須進去關。

案件上訴二審卻大逆轉。高院認為監視器受限解析度,無法十分清楚辨識嫌犯臉孔,也看不出是吳姓男子;打開機車置物箱行竊在司法實務上很常見,並非特殊犯罪手法,不能因為吳姓男子有諸多前科就認為這件也是他做的。

至於偵查隊警詢照片,更出現時空錯置的嚴重謬誤。二審合議庭發現,吳姓男子並非在本案發生後18天穿「犯案上衣」前往偵查隊,而是在「2023年」6月22日就因為其他竊案去過一次了,在那張警詢照片中他穿藍灰色POLO衫,左胸有圓形LOGO,右胸有白色LOGO,兩邊袖子上都有淺藍色、白色、黑色條紋相間的飾條。

高院指出,吳姓男子2023年去警局作筆錄所穿的上衣,不一定會穿到2025年,就算跟2025年偷菜販2萬元的嫌犯是同一件衣服,這款衣物並非限量或特殊款,不會很難買到,而且吳姓男子說POLO衫在一般成衣店買的,既是成衣,代表大量生產、尺寸標準化,誰都可以買現成,無法排除嫌犯恰巧跟吳姓男子買到同一件上衣,這就像走在路上不免跟別人「撞衫」是相同情況。

二審認為一審未能詳加勾稽卷證,甚至誤認吳姓男子穿著與嫌犯相近衣物做筆錄的時間是2025年,以此作為不利被告的依據而判決有罪,採證認事於法有違,因此撤銷原判決諭知被告無罪。本案不得上訴,吳姓男子無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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