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送市場震撼彈!Grab併購foodpanda失敗 公平會否決理由曝光
2026-10-21 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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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時中心/高睿鴻報導在我國相當知名、用戶數量相當龐大的外送平台「foodpanda(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近日不斷傳出,可能要被另一間來自東南亞、經營範圍廣大的另一平台公司「Grab」出資併購;但公平會今(21)天稍早宣布,經過委員充分審議後,表決禁止Grab與foodpanda結合。多數委員認為應予禁止,1位委員認為應附加負擔不禁止,另1位委員迴避未參與審議。
即時中心/高睿鴻報導
在我國相當知名、用戶數量相當龐大的外送平台「foodpanda(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近日不斷傳出,可能要被另一間來自東南亞、經營範圍廣大的另一平台公司「Grab」出資併購;但公平會今(21)天稍早宣布,經過委員充分審議後,表決禁止Grab與foodpanda結合。多數委員認為應予禁止,1位委員認為應附加負擔不禁止,另1位委員迴避未參與審議。
Grab併購foodpanda遭公平會阻攔!Uber持有Grab股份成重大否決理由
公平會表示,Grab係經營外送平臺、叫車平台及數位金融服務業者,目前主要於新加坡等8個東南亞國家提供服務;接著說明,Grab曾於今(2026)年3月與「Delivery Hero」達成協議,計畫取得Delivery Hero旗下富胖達公司全部股份,並控制其業務經營及人事任免。因符合公平交易法結合申報之規定,Grab於3月27日向公平會申報,歷經數次補正資料,該會於6月16日正式受理;嗣因審查本案之需要,將審議期間延長至 10月27日。
公平會指出,審議期間有充分徵詢各方利害關係人、政府機關及產業研究單位之意見,召開學者專家座談會,並多次與申報事業開會討論,經過完整詳細的市場調查與分析後,提交至委員會議審議。
公平會說,我國外送平台目前由foodpanda、Uber Eats兩大平臺主導,呈現「雙占」市場結構。而雖然本案參與結合事業Grab、富胖達公司,彼此並未在台灣市場直接競爭,但結合完成後,理論上Grab仍將取代富胖達公司進入台灣市場,成為 UberEats主要的潛在競爭對手。
然而,公平會特別點出,「UberEats」的母公司「Uber」,其實持有Grab約13.1%股份;Uber執行長過去還曾長期擔任Grab董事,雙方在其他市場也有密切互動及商業合作。因此公平會認為Grab與Uber之間的股權連結、董事兼充及商業合作歷史,將會降低Grab未來與UberEats在台灣市場競爭的誘因與能力,產生限制競爭效果。

Grab、UberEats非純粹競爭關係!公平會點出Grab併購foodpanda最大疑慮
公平會強調,「本結合具有顯著競爭疑慮」,理由包括:降低UberEats積極競爭誘因,由於Uber持有Grab股份,當Grab盈餘增加時,Uber也能從持股中獲得利益,反之亦然。在此情況下,UberEats如果透過降價、提供更多優惠等方式與 Grab搶生意,雖然可能增加自己的營收,卻也可能減少 Grab的獲利,間接影響Uber的投資利益。尤其結合後,Grab與UberEats為我國餐飲外送平台市場中,彼此最緊密之替代選項,Uber與Grab股權連結將進一步降低 UberEats積極競爭的誘因。
其次,這也降低Grab積極競爭的誘因,公平會說,在Grab方面,雖然Grab採行雙重股權架構,Uber表決權僅占3.9%,無法直接決定Grab之競爭決策;然而,Uber對於Grab的持股關係會改變彼此的互動策略,並調和彼此利益,更容易發展出利害與共的關係,降低Grab積極競爭的誘因。
最後,過往之行為紀錄及互動方式,也可能增加協調風險;公平會點出,2018年Grab受讓Uber在東南亞市場業務時,雙方即曾有在知悉或至少應當知悉該交易違反競爭法的情況下,仍共同選擇以難以回復原狀之方式實施交易。Grab與Uber多年來在其他市場的既有互動關係、對彼此的經營方式及市場策略相當熟悉,更容易預測對方下一步會採取什麼行動,增加雙方減少積極競爭、相互配合的協調風險。

台灣內部缺乏制衡力量!公平會:我國外送平台市場「有高度參進障礙」
另,公平會也認為,我國內部缺乏抗衡力量,破壞協調行為之維持;公平會說,我國餐飲外送平台市場,存有高度的參進障礙,經營外送平台需要投入大量資金、還得同時吸引足夠的餐廳、外送員及消費者。新業者很難在短時間內進入市場與既有業者競爭,餐廳及消費者也缺乏足夠的力量制衡大型外送平台,故不足以消除前述協調行為的風險。
公平會強調,我國外送平台已屬高度集中市場、具有網路效應、市場進入障礙高,潛在競爭者難以及時參進市場。在前述競爭條件下,必須進一步降低Uber對Grab的持股比例甚或出清股份,才可降低或消除結合後Grab與 UberEats協調行為的風險。公平會雖已多次與申報人就可能的結合矯正措施進行討論,申報人也提出包括稀釋持股、限制Uber之人員兼任 Grab 董事、限制競爭敏感資訊交流等承諾措施;不過,公平會仍評估認為,這些措施無法確保實際上能夠有效執行,也仍不足以有效化解限制競爭疑慮。
故公平會決議認為,Grab與富胖達公司結合,限制競爭不利益大於整體經濟利益,且申報人所提承諾措施不足以消除限制競爭疑慮,無法以附加條件或負擔,確保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爰依公平交易法第13條第1項規定,禁止其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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