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後情緒失控!29歲女縱火燒毀900萬遊艇 認罪賠錢換緩刑

民視新聞網 2026-09-04 14:34
酒後情緒失控!29歲女縱火燒毀900萬遊艇 認罪賠錢換緩刑

圖、文/品觀點日前屏東縣新園鄉鹽埔漁港存富造船廠發生火警。陳姓女子前往廠區內,使用打火機引燃預先準備的金紙、乾草與嬰兒油,點燃停放場內待售的「天水號」遊艇。火勢迅速蔓延,不僅燒毀價值近900萬元的遊艇,更波及造船廠停車場鐵皮屋外牆、鐵皮車棚黑網,以及曾姓男子所有的三組船模等物品。

圖、文/品觀點

日前屏東縣新園鄉鹽埔漁港存富造船廠發生火警。陳姓女子前往廠區內,使用打火機引燃預先準備的金紙、乾草與嬰兒油,點燃停放場內待售的「天水號」遊艇。火勢迅速蔓延,不僅燒毀價值近900萬元的遊艇,更波及造船廠停車場鐵皮屋外牆、鐵皮車棚黑網,以及曾姓男子所有的三組船模等物品。

日前屏東縣新園鄉鹽埔漁港存富造船廠發生火警。陳姓女子前往廠區內,使用打火機引燃預先準備的金紙、乾草與嬰兒油,點燃停放場內待售的「天水號」遊艇。火勢迅速蔓延,不僅燒毀價值近900萬元的遊艇,更波及造船廠停車場鐵皮屋外牆、鐵皮車棚黑網,以及曾姓男子所有的三組船模等物品。

警方獲報後調閱監視器畫面,循線將陳女查緝到案。陳女到案後當場坦承縱火行為,供稱因酒後心情不佳才犯案。檢警調查發現,陳女雖患有思覺失調症,但案發時意識清楚,明確知悉自身行為。由於案發前一天下雨,陳女甚至精準準備嬰兒油與乾草作為助燃物,顯示其具備明確的縱火故意。

屏東地院審理時認定,陳女放火行為嚴重危及公共安全,構成刑法第175條第1項放火燒燬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罪。由於陳女以一次放火行為,同時侵害造船廠及黃姓、曾姓等多人的所有權,屬一行為侵害數法益,依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處斷。在量刑時,法院考量多項因素。

陳女犯後坦承犯行,過去沒有因故意犯罪遭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期的前科紀錄。此外,陳女已與遊艇業主黃姓告訴人達成和解,並在履行期限屆滿前一次履行完畢賠償義務。雖然另一名曾姓被害人提出損害賠償請求,陳女並未賠償,但法院認為她已與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告訴人及被害人中過半數達成和解,具有悔意。

法院最終認為,陳女因一時失慮而觸法,經歷本案偵審程序及刑事宣告後,應已知所警惕,認為暫不執行刑罰較為適當。因此判處陳女有期徒刑1年2月,宣告緩刑3年,給予其自新機會。全案仍可上訴。

免責聲明:本文為合作外稿授權《民視新聞網》原文轉載,如對內文有任何疑問請逕與原作單位確認。

【原文出處】:酒後情緒失控!29歲女縱火燒毀900萬遊艇 認罪賠錢換緩刑

我要留言留言

提示圖
本文含有敏感或兒少不宜內容
請確定您已年滿18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