攻擊恐嚇律師暴力女 中院裁定羈押3月
2026-04-02 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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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因財產分割對簿公堂的林姓姊弟,姊姊對弟弟的3位女性委任律師先後辱罵、呼巴掌,經台中地檢署依強制、傷害、恐嚇危害安全、誹謗及法院組織法之妨害法庭秩序等罪嫌起訴,林女又在台中地院開庭時掌摑台中律師公會理事長吳中和,中檢再次起訴後,台中地院今(2)日開接押庭後,裁定林女今日起羈押3月。可抗告。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因財產分割對簿公堂的林姓姊弟,姊姊對弟弟的3位女性委任律師先後辱罵、呼巴掌,經台中地檢署依強制、傷害、恐嚇危害安全、誹謗及法院組織法之妨害法庭秩序等罪嫌起訴,林女又在台中地院開庭時掌摑台中律師公會理事長吳中和,中檢再次起訴後,台中地院今(2)日開接押庭後,裁定林女今日起羈押3月。可抗告。
法院裁定理由指出,被告經本院合議庭法官訊問,未就承認或否認犯罪為答辯,然有卷內相關證人及客觀書證可佐,足認被告涉犯起訴書所載犯行之犯罪嫌疑重大。而被告先後於113年11月29日傷害具傅姓律師;於114年11月6日恐嚇具高姓律師身分;於115年2月10日恐嚇具侯姓律師;於115年3月17日傷害及於115年3月18日以網際網路發文恐嚇具律師身分之吳中和,可認被告多次行為均係針對其所涉相關案件之律師或旁聽律師,而先後為傷害及恐嚇危害安全之舉,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傷害、恐嚇危害安全犯罪之虞。
本院考量被告現有其他數案件於法院繫屬中,仍有與相關案件律師繼續接觸之可能,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被告不再繼續為相類似之傷害、恐嚇危害安全行為,審酌被告本案犯罪情節、手段、被告刑事防禦權之維護以及刑事訴追利益為比例原則之衡量後,認有羈押被告之原因及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4款規定,予以羈押3月。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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