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男騎士「1疏忽」狂噴1200元!他喊冤「無心犯錯」被法院打臉
2025-12-11 1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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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心/王靖慈報導高雄一名李姓男子去年騎機車經過鳳山區青年路二段路口左轉時,因「全程未打方向燈」,被警方依《道交條例》開罰。直到收到罰單他才驚覺方向燈沒亮,一檢查才發現疑似長期風吹日曬造成開關接觸不良,急忙強調自己「不是故意的」,因此向法院申訴,希望取消罰單。
生活中心/王靖慈報導
高雄一名李姓男子去年騎機車經過鳳山區青年路二段路口左轉時,因「全程未打方向燈」,被警方依《道交條例》開罰。直到收到罰單他才驚覺方向燈沒亮,一檢查才發現疑似長期風吹日曬造成開關接觸不良,急忙強調自己「不是故意的」,因此向法院申訴,希望取消罰單。

2024年12月11日上午,這名高雄市李姓男子騎著機車,騎到鳳山區青年路二段與文藝街交岔路口時,因左轉彎全程沒打方向燈,而被警方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2條開罰新臺幣1200元。隨後李男收到罰單才知道自己方向燈未亮,是檢查後才發現自己機車受到長期的風吹日曬,導致當時開關接觸不良,方向燈不亮純屬「機車老化導致的突發狀況」,辯稱自己無心犯錯、並非故意,因此向法院提出撤銷處分的訴求。但警方表示,李男確有左轉彎未全程打方向燈的違規事實。

因此,高雄行政法院經採證影片確認,原告駕駛機車違規事實認定屬實。法官指出,原告即便不是故意,但出於過失仍應處罰,且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9條第1項第1款規定,原告,駕駛人在上路前必須檢查車輛燈光、煞車等設備是否正常,這是基本義務,不因設備老化或突發狀況而免責。法院進一步強調,方向燈屬「主要行車安全裝置」,作用是讓其他用路人掌握行車動向,減少事故風險。因此,即使李男的方向燈是因接觸不良而失效,也不能因為「非故意」就免除處罰。法律上只要具備過失,即未盡注意義務,就應負相應責任。最終法院判定,處分合法,李男仍須繳納1200元罰鍰,且還必須負擔新臺幣300元的訴訟費用,如果原告不服,可以在判決書送達後的20日內,再向法院提出上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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