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自主預立醫療決定書 讓漸凍人移除呼吸器得以善終

2021-09-26 19:00
病人自主預立醫療決定書 讓漸凍人移除呼吸器得以善終

55歲的張先生、於2011年經神經內科確診為漸凍人(ALS),至2019年病情進展到24小時皆需要依靠呼吸器,病人思考醫療決定及善終安排,經醫療團隊諮商(ADVANCE CARE PLAN)後,在2位家屬見證下簽署了預立醫療決定書(ADVANCE DIRECTION)。

55歲的張先生、於2011年經神經內科確診為漸凍人(ALS),至2019年病情進展到24小時皆需要依靠呼吸器,病人思考醫療決定及善終安排,經醫療團隊諮商(ADVANCE CARE PLAN)後,在2位家屬見證下簽署了預立醫療決定書(ADVANCE DIRECTION)。


2020年末,病人因呼吸喘及費力、嚴重咳嗽入住加護病房並呼吸器使用,在胸腔科醫師及安寧醫師的評估下,皆認為病人可以啟動AD,但因考量女兒對於父親的不捨,建議先採限時治療。其後社工師予以家屬陪伴、支持,安寧團隊也會診精神科與神經內科,判別病人心智情緒與疾病進展皆認為可執行AD,確認後轉至安寧病房。


台灣於2019年3月開始實施病人自主權利法,當病人達到末期病人、不可逆昏迷、永久植物人、極重度失智、政府公告不可治癒之疾病等5種臨床狀況時,可採用該法。其核心概念以病人為主體,確保病人有知情、選擇、決策的權利,並將善終權利擴及非末期病人。


首先當民眾想要簽署病人自主權利法案文件時,需經過有自主權利法訓練過之醫療團隊,偕同兩位證人或醫療委託代理人進行預立醫療照顧諮商(ACP)諮商後,簽署預立醫療決定書(AD),並將預立醫療決定書傳至衛福部,同時註記在健保卡上。


台北市立聯合醫院忠孝院區安寧療護科主任李志清表示,依病人自主權利法案——漸凍人是否達到臨床狀況來實施其預立醫療決定書內容,仍需由2位專科醫師及2次安寧緩和照會確認後,醫療團隊才得依病人當初所簽訂之預立醫療決定,給予或撤除維生設備及人工營養及輸液、並提供安寧緩和照護。


上述個案張先生在經安寧病房的悉心照護與宗教慰藉,以及心理師提供的心理支持下,在安寧病房舉辦個生前告別式,讓安寧團隊及家屬們送上祝福。


隔天在家屬的祝福聲中及師父的佛音下,醫師幫病人使用了鎮定劑後將呼吸器移除,在家屬們唸經祈福下病人於12小時後很安詳的往生。不再受苦下得以善終,數天後依病人遺願將遺體火化,骨灰植葬於生命園區內。


李志清說,自主權利法案是保障病人達到5種臨床狀況時的拒絕醫療權,其比安寧緩和條例只適用於末期病人更廣;此案例也是自主權利法案實施後,得以保障罕見病人獲得善終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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