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們!謝和弦遞狀爭議員參選資格 法院裁定駁回

民視新聞網 2022-10-19 17:43
哈們!謝和弦遞狀爭議員參選資格 法院裁定駁回

即時中心/陳思妤報導中選會14日宣布,參選台北市中正萬華區市議員的藝人謝和弦,因先前毒品案被處有期徒刑4個月,尚未執行完畢,因此遭到剔除資格,不能登記成為候選人。對此,謝和弦昨日上午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遞狀提出「定暫時狀態的假處分」。台北高等法院今(19)日宣布,審理結果裁定駁回,但裁定得抗告。

即時中心/陳思妤報導

中選會14日宣布,參選台北市中正萬華區市議員的藝人謝和弦,因先前毒品案被處有期徒刑4個月,尚未執行完畢,因此遭到剔除資格,不能登記成為候選人。對此,謝和弦昨日上午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遞狀提出「定暫時狀態的假處分」。台北高等法院今(19)日宣布,審理結果裁定駁回,但裁定得抗告。

謝和弦昨在台北市長參選人、律師蘇煥智陪同下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遞狀提出「定暫時狀態的假處分」,他說,謝謝大家關心,遞狀的心情很平靜、很peace。他也透露被取消資格當下第一時間的心情,「覺得哇!原來這就是政治,我也會有這一天,我還太菜了,城府不夠深,哈們」。謝和弦坦言,當然希望陳情成功,相信台灣是很棒的國家,他雖然是負面教材但可以做一個教育示範。蘇煥智則秀出單據強調謝和弦已分期繳納罰金。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宣布,審理結果裁定駁回,但裁定得抗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說明,依行政訴訟法第298條第2項規定聲請為定暫時狀態處分,其要件有三,1.須聲請人與相對人彼此間因公法上法律關係發生爭執。2.須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3.行政法院認為有定暫時狀態之必要。此種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聲請,必須其本案權利存在之蓋然性較高時,才能認為有准許之必要性。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選罷法第26條第4款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四、犯前三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依現行實務見解,有關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有無消極資格條件之判斷時點,是以「登記期間截止時」為準,而不是以「公告時」作為消極資格條件有無之判斷準據。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表示,依兩造提出之資料,聲請人於系爭選舉登記期間截止時(即111年9月2日)尚未將刑事判決宣告刑所易科之罰金全數繳納完畢,其所受刑罰應屬尚未執行完畢,故難認聲請人已釋明其本案權利存在之蓋然性較高,倘若暫時准許聲請人參選,使其滿足存在蓋然性不高之本案權利,勢必干擾其他符合參選資格者的得票情形,影響選舉結果。經本院衡量否准聲請人前揭定暫時狀態處分聲請所維護之公共利益,顯然優於對聲請人可能造成之損害,因此認定聲請人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聲請不具必要性,而與行政訴訟法第298條第2項所定要件不符,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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