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運搬石斑魚」漁船申報不實 漁業署重罰15萬怒送檢調

民視新聞網 2022-06-24 19:26
台灣「運搬石斑魚」漁船申報不實 漁業署重罰15萬怒送檢調

台灣石斑魚先前遭中國禁止進口,漁業署指出,經追查我國籍2艘漁船漁業人說明本航次所運搬石斑魚來源之養殖漁民與裝卸清單所載養殖漁民不符,已違反「漁船運搬養殖活魚管理辦法」,各核處新台幣15萬元罰鍰,同時就其裝卸清單申報不實行為涉嫌違反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規定,移請檢調單位偵辦。

台灣石斑魚先前遭中國禁止進口,漁業署指出,經追查我國籍2艘漁船漁業人說明本航次所運搬石斑魚來源之養殖漁民與裝卸清單所載養殖漁民不符,已違反「漁船運搬養殖活魚管理辦法」,各核處新台幣15萬元罰鍰,同時就其裝卸清單申報不實行為涉嫌違反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規定,移請檢調單位偵辦。

漁業署說明,兩岸雙方早於2009年簽定「海峽兩岸農產品檢疫檢驗合作協議」,提供兩岸農產品貿易檢疫檢驗之聯繫溝通平台,但雙方並未就石斑魚輸中國是否施行登錄場機制進行協商。

漁業署為確保我國石斑魚安全無虞並希望符合中國檢疫檢驗規定以順利輸銷,即於103年訂定「輸中國地區石斑魚養殖場登錄管理作業要點」,輔導有意願的養殖漁民依要點辦理登錄管理作業,並公告「輸中國地區石斑魚養殖場合格登錄名單」,持續透過聯繫溝通平台提供予中國,惟迄今中國並無回應是否採行合格登錄場機制,故我國所有養殖場生產之石斑魚符合中國之檢疫檢驗規定者,均如常出貨。

漁業署表示,我國漁船運搬養殖活魚至中國地區均依「漁船運搬養殖活魚管理辦法」取得作業許可,漁船出港前需申請當航次裝卸清單,內容需載明當航次共同合作運搬之養殖漁民、及其生產養殖活魚之種類及運搬數量。

漁業署進一步說明,「海○」及「金○○26號」等2艘漁船前於110年底曾發生類此事件,漁業署已依法核處「海○」漁船新台幣18萬元(3次)及「金○○26號」漁船新臺幣6萬元(1次)罰鍰有案,本次該2漁船再次違規,已嚴重損害我國水產品內外銷形象,亦影響廣大養殖漁民及相關周邊產業生計,故加重處分罰鍰金額至最高新台幣15萬元。另就其申報不實行為涉嫌違反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規定,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爰將全案事證移請檢調單位偵辦。

(民視新聞網/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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