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金融科技發展 證券商將可辦理基金居間業務

民視新聞網 2021-04-28 09:49
促金融科技發展 證券商將可辦理基金居間業務

助攻金融科技發展,金管會將開放證券商辦理基金居間業務,並開放在沙盒實驗證券業務者申請改制許可為證券商。目前草案已完成法規預告,金管會先前估計,5月上旬可望正式生效。

助攻金融科技發展,金管會將開放證券商辦理基金居間業務,並開放在沙盒實驗證券業務者申請改制許可為證券商。目前草案已完成法規預告,金管會先前估計,5月上旬可望正式生效。

因應金融創新,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將開放證券商辦理基金居間業務,此外同步開放在金融監理沙盒中實驗證券業務者,可申請改制許可為證券商,以協助「好好投資」沙盒案落地。

證期局副局長郭佳君今天表示,法規已完成預告,因應外界在預告期間針對新創公司特性給予意見,金管會有對部分法規內容作出適度調整,近日將正式發布施行。

未來僅經營基金居間業務的證券經紀商,須符合4項規定,包含資本額達新台幣5000萬元、籌設保證金1000萬元並須依櫃買中心規定辦理內控制度,此外,也規定營業保證金為1000萬元,且須於銀行設立專用帳戶辦理款項收付,不得流用。

此外,在沙盒實驗證券業務者若要申請改制為證券商,申請人須為股份有限公司,且其申請日前1個月內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資產負債表,顯示淨值必須不低於證券商設置標準第3條所定金額,且不低於該公司股本的2/3,並且不能經營證券商不得辦理的業務。

郭佳君表示,原先預告條文規定,申請改制為證券商者公司淨值不得低於實收資本額,也就是公司不得有虧損,不過考量新創公司初期多呈現虧損狀態,因此將條文更改為淨值不得低於公司股本的2/3,允許新創公司有小幅虧損。

最後,配合6月底將上路的股票造市者制度,此次也確定放寬擔任股票造市者的證券商,不受借券賣出價格不得低於前一營業日收盤價的限制。

基金居間業務是由證券商建立資訊平台,讓會員進行基金互易或基金買賣,不過不提供報價、也不參與應買應賣;基金主要為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與境外基金,不包括指數股票型基金(ETF)等上市櫃基金受益憑證。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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