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文/CTWANT
屏東1名英文家教老師A男被控在授課期間,對2名未成年姊妹伸手觸摸胸部,案件經法院審理後認定,其中年紀較大的姊姊因未滿14歲,遭A男不當碰觸的行為已構成強制猥褻;妹妹則有2次遭到不當肢體接觸,法院認定屬於性騷擾。法院依強制猥褻等罪共3罪判處A男有期徒刑10個月,其中得易科罰金部分,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另有部分遭檢方指控的猥褻行為因罪證不足判決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A男經營英文家教班,同時擔任這對姊妹的英文老師,分別自民國112年、113年起,每周單獨為2人授課。法院認定,A男明知2名少女均未成年,卻在授課過程中做出逾越正常師生關係的肢體接觸。
其中,年紀較大的甲女案發時未滿14歲。判決指出,A男在113年6月某次上課期間,對甲女做出不當肢體接觸,甲女事後向母親透露遭遇。法院認為,A男的行為已妨害甲女對自身身體及性自主的決定權,符合對未滿14歲女子強制猥褻罪的構成要件,因此判定有罪。
至於妹妹乙女,法院則認定A男曾有2次不當肢體接觸。乙女事後向同學透露自己遭老師不當觸摸,在同學建議她告訴家長後,才進一步向母親說明情況。法院審理後認為,這2次行為均屬突然且短暫的觸摸,現有證據無法證明A男在遭到乙女反抗後,仍持續以力量壓制或施力,因此尚未達到強制猥褻的程度,最終改認定2次行為均屬性騷擾。
法院在量刑時指出,A男明知2名少女年紀尚幼,性自主意識及身心發展仍未成熟,卻仍為滿足個人性慾,分別對甲女為強制猥褻行為、對乙女為性騷擾行為,侵害2名少女的身體自主及性自主權。此外,A男犯後並未與2名少女達成和解,也沒有對受害人所受損害進行彌補。不過,法院同時考量A男過去沒有犯罪前科等情狀,分別量處刑責。
其中,2項性騷擾罪部分得易科罰金,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個月,並以1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另一方面,檢方另指控A男曾多次伸手觸摸甲女,但法院認為,相關犯行除了甲女本人的指述外,缺乏其他足以補強的證據,在罪證不足的情況下,無法排除合理懷疑,因此就部分猥褻行為判決A男無罪。全案仍可依法提起上訴。
◎尊重身體自主權,請撥打113、110。
◎若自身或旁人遭受身體精神虐待、性騷擾、性侵害,請打110報案再打113找社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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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處】:英文家教涉不當觸摸2姊妹!3罪判刑10月、部分犯行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