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心/李筱舲報導
勞退新制修法迎來重大變革!勞動部修正《勞工退休金條例》,其中攸關千萬勞工權益的「雇主不得拒絕勞工自提6%退休金」新規正式定案,並將於8月1日上路。未來若雇主違規拒絕,最高可處新台幣10萬元罰鍰,全面保障勞工安心累積退休金。
勞工退休金「5大新制」一次看
勞動部於今年3月25日正式發布修正的《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其中,如「雇主不得拒絕勞工自提退休金」等相關新制將於8月1日正式上路,《民視新聞網》為讀者整理以下5項新制條例:
1. 雇主不能拒絕勞工自提6%
過去實務上常有雇主因嫌行政手續麻煩,拒絕幫勞工代扣 1% 至 6% 的自願提繳退休金。勞動部此修法明確確立雇主代為收取、申報勞工自提退休金的義務。若雇主拒絕辦理,勞工可直接向勞保局申報自提;若雇主屆期仍未代扣繳納,依法可處新臺幣2萬元至10 元罰鍰,並加徵滯納金。
2. 首創30天猶豫期,月退可改回「一次領」
過去勞退新制年資滿 15 年以上的勞工,若在申請時選定「按月領取」或「一次請領」,一經核付就終身無法變更。考量勞工退休後可能因突發重大事故(如醫療需求)急需大筆資金,新法通過「30天猶豫期」。請領月退休金的勞工,可在首次撥付入帳日起 30 日內,向勞保局申請變更為「一次退休金」,但此變更以一次為限。
3. 未成年遺屬10年請求權,改自「成年」起算
依現行規定,勞工不幸過世後,遺屬領取勞退金專戶餘額的請求權時效為10年。過去實務上常有年幼子女在父母過世時尚未成年,長大後才知道有這筆退休金,卻已超過10年時效。勞動部修法明定,若遺屬在得請領退休金時尚未成年,其10 年的請求權時效將延後至該遺屬「成年之日」起算,保障其繼承權益。
4. 擴大債權保障:遺屬請領「不得讓與、抵銷或扣押」
過去《勞退條例》僅保護「勞工本人」的退休金權益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為了落實社會安全網,新法將這項免受債權人強制執行的法律保護範圍,擴大延伸至「勞工之遺屬」及「指定請領人」。即使遺屬本身在外有債務糾紛,這筆繼承下來的勞退專戶餘額,債主和銀行也絕對無法扣押,確保專款專用。
5. 清償責任:新舊負責人需負連帶清償責任
過去曾有惡意企業在積欠勞工大筆勞退金後,透過變更公司負責人、變更法人代表等手段脫產賴帳,導致勞工求助無門。此次增訂《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 47-1 條,明定事業單位若有欠繳退休金或滯納金之情事,且公司負責人或代表人發生變更時,「新、舊負責人」皆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徹底防堵惡意脫產的法律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