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心/駱瑩倫報導
5月報稅季將至,許多人會將沒有收入的成年親屬(如兄弟姊妹)列為扶養對象,誤以為只要「沒工作、零收入」就符合「無謀生能力」。對此,財政部國稅局提醒,相關認定有明確標準,不能僅以是否有收入判斷,民眾申報時務必留意規定,避免影響報稅結果,甚至被追繳稅款。
國稅局指出,依規定,「無謀生能力」須符合特定條件之一,包括因身體障礙、精神障礙、智能障礙、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須長期治療等,經取具醫院證明,且不能自謀生活或無能力從事工作者;符合衛生福利部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7規定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且不能自謀生活或無能力從事工作者;以及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也就是說,若只是失業、待業或放無薪假,即使全年沒有收入,也不符合資格。此外,未滿60歲的直系尊親屬,若全年所得未超過當年度基本生活費(2025年為21.3萬元),或持有身心障礙證明、符合精神衛生法規定者,也可視為無謀生能力。
國稅局舉例,有民眾(甲君)在申報202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將已成年且長期失業的妹妹(乙君)列為扶養親屬,申報9.7萬元免稅額。雖然兩人同住,但因無法提出乙君符合「無謀生能力」的相關證明,最終未被核准認列免稅額。國稅局提醒,民眾應先釐清相關規定,單純處於失業狀態或當年度沒有收入,並不等同法律上認定的「無謀生能力」。若要申報扶養符合資格的親屬,須事先準備好相關證明文件,如身心障礙證明、醫師診斷書或法院裁定文件等,並於報稅時一併檢附,以免因資料不齊或不符規定,影響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