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北部某醫大跨領域學院創新創業中心蕭姓主任,在LINE工作群組上,傳送精子游動之顯微鏡成像影片,並於傳送該影片後標註男職員帳號,接著傳送「精子活性快篩」、「要不要我幫你驗看看」與「當我的受試者XD」等文字,男職員覺得被性騷擾,向台北地院起訴向蕭姓主任及醫大連帶求償30萬元及為其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北院判蕭賠償5萬元;高院今(14)日駁回男職員及蕭姓主任的上訴,維持蕭姓主任賠償5萬元原判。可上訴。
男職員起訴主張,他於110年間為該醫大創新創業教育中心辦事員,蕭某為該中心之主任。蕭某成於110年8月24日在通訊軟體工作群組中,傳送精子游動之顯微鏡成像影片,並標註他的帳號,及傳送「精子活性快篩」、「要不要我幫你驗看看」、「當我的受試者 XD」等文字訊息,對他實施性騷擾行為,侵害他的人格權及名譽權,請求蕭某及該醫大連帶賠償30萬元之非財產上損害,及請求蕭某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高院合議庭審理認為,蕭某在工作群組做出這種行為,屬執行職務之範疇,該行為以帶有戲弄及輕蔑之方式詢問男職員要不要進行精子活性快篩,核具性意味,易使他人感受被冒犯及不尊重,逾越正常職場社交之份際,足對男職員造成冒犯性之工作環境,構成性騷擾行為。
斟酌男職員、蕭某雙方身分資力、加害程度與男職員所受之精神痛苦等一切情狀,認蕭某應賠償男職員非財產上損害5萬元。不過,蕭某行為客觀上難認有使一般閱覽者對男職員產生其生育能力不佳之印象,難謂有貶損男職員的社會評價,則男職員請求蕭某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為無理由。
同時,該醫大於騷擾行為發生前,已訂立相關性騷擾防治規範、為教職員積極安排各種性騷擾防治課程之教育訓練及活動,並在工作場所張貼禁止性騷擾(含校內申訴專線內容)的海報、設置性平會處理性平事件。
學校於接獲男職員申訴後,立即介入積極處理、調查本件性騷擾事件,並避免蕭某繼續接觸疑似被害學生或職員,堪認已盡力防免性騷擾事件之發生,有性別平 等法第27條第1項但書及民法第188條第1項但書所示得不負賠償責任情形,則男職員請求該醫大與蕭某負連帶賠償責任,為無理由。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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