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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不公?搬出精神疾病就無罪、冤案一再發生 剖析「社會正義」

2026-04-13 18:25

在重大刑事案件爆發的瞬間,社會輿論往往伴隨著強烈的集體情緒,試圖以直覺定義善惡。然而,這種「看起來像真相」的社會期待,往往與法律要求的嚴謹「事實」存在巨大鴻溝。 在這集《律由經》中劉韋廷律師邀請王瀚興律師一起探討輿論干擾、冤案成因、精神鑑定的法律邊界及司法與社會的同步性四大維度,深度剖析司法實務與公眾觀感之間的衝突,帶領讀者透視視線之外的法律真相。 法律的核心價值在於其「沒有熱情的理性」,王瀚興也提到電影《金髮尤物》(Legally Blonde)中法學院教授所引述的經典觀點:法律人必須在判斷案件時,將主觀熱情與先入為主的偏見徹底排除。

在重大刑事案件爆發的瞬間,社會輿論往往伴隨著強烈的集體情緒,試圖以直覺定義善惡。然而,這種「看起來像真相」的社會期待,往往與法律要求的嚴謹「事實」存在巨大鴻溝。
在這集《律由經》中劉韋廷律師邀請王瀚興律師一起探討輿論干擾、冤案成因、精神鑑定的法律邊界及司法與社會的同步性,深度剖析司法實務與公眾觀感之間的衝突,帶領觀眾透視視線之外的法律真相。 法律的核心價值在於其「沒有熱情的理性」,王瀚興也提到電影《金髮尤物》(Legally Blonde)中法學院教授所引述的經典觀點:法律人必須在判斷案件時,將主觀熱情與先入為主的偏見徹底排除。

 

輿論的雙面刃:新聞流量與司法公正的衝突

當代媒體在報導重大案件時,往往並非以釐清真相為目的,而是將悲劇轉化為可消費的「劇場」。為了追求流量與即時性,媒體常在證據未明前便預設立場,這種「審判前定罪」的行為,嚴重干擾了司法公正。

以震驚全國的「臺南殺警案」為例,案發之初,警方與媒體在急於給社會交代的集體壓力下,竟誤傳一名計程車司機為嫌犯。當媒體將其照片廣傳、甚至編織出「疑似遭到天譴」等戲劇化敘事時,該名無辜民眾已然陷入全民獵巫的絕境。這種將司法調查簡化為「天譴」或「報應」的傳媒策略,正是法律人必須嚴加防範的認知陷阱。

﹡「新聞報導」與「司法調查」在特質上的根本衝突:

特質新聞報導(流量導向)司法調查(正義導向)
核心目的吸引眼球、創造討論、即時傳播釐清真相、保障人權、落實責任能力判斷
速度要求搶快、即時更新(往往犧牲準確性)審慎調查,判斷須待三至四天判決全文出爐後方能定奪
真實性要求片面片段資訊、偏好戲劇性衝突要求「無合理懷疑」的確信,強調證據能力
證據來源片面採訪、警方初步臆測、爆料嚴謹物證、交叉詰問、科學鑑定、補強證據

 

冤獄的誕生:偵查與審判制度的失效分析

冤案並非偶然,它是制度性漏洞與人為偏見交織而成的悲劇。回顧台灣司法史,冤案的發生往往源於對「自白」的過度迷信及科學技術的缺位。

在「江國慶案」中,當時軍事審判制度信奉「從快、從嚴、從速」。在那個被諷刺為「科學刑求辦案」而非科學調查的時代,偵查機關將「自白」視為證據之王。江國慶在缺乏 DNA 鑑定技術且面臨強大行政壓力下被屈打成招,成為制度犧牲品。同樣具代表性的「蘇建和案」,更是典型的人證失靈案例:在缺乏具體物證的情況下,僅憑共同被告不穩定且相互矛盾的陳述便定人於罪,導致被告在死刑邊緣掙扎多年,最終才在證據法則的嚴格要求下重獲清白。

我們必須理解從「自白唯一論」轉向「物證優先原則」的法治演進。現代刑事訴訟法強調,被告的自白不能作為唯一證據,必須有具備關聯性的「補強證據」。歸納導致冤獄的三大核心因素如下:
 1. 系統性偏見: 偵查人員對特定外貌或身分(如前科、刺青)者的預設立場。
 2. 指認程序之瑕疵: 見證人受限於記憶碎片或誘導,產生錯誤的「人證」連結。
 3. 非法取供與心理脅迫: 透過刑求或利誘、威脅家屬等方式,獲取與事實不符的虛假自白。

每一次冤案的平反,都是對「物證優先」與「無罪推定」原則的重申。司法制度正透過證據法則的持續修正,逐步消弭「科學刑求」的殘影。

 

精神鑑定在刑事司法中的功能與法律邊界

當被告以「精神疾病」作為免責或減刑盾牌時,常引發社會公憤,認為法律淪為兇嫌的避風港。然而,從法律邏輯來看,《刑法》第 19 條的核心在於「責任能力」。若一個人在行凶當下完全喪失「識別能力」(分不清殺人與切蘋果的差異),則對其施以刑罰將失去教化與威懾的法律意義。

精神鑑定在實務中並非「無敵擋箭牌」,而是法院判斷被告是否有「責任能力」的工具。以「鐵路警察案」為例,一審嘉義基督教醫院鑑定認為被告完全喪失識別能力;但二審經臺大醫院重新鑑定後出現逆轉,鑑定指出被告雖有精神疾患,但其能準確搭火車、知道目的地、具備防衛意識,顯示其識別與控制能力僅是「減弱」而非「喪失」,最終從無罪改判有罪。

法官在判斷是否具備責任能力時,會特別觀察其行為是否展現「理性的生存本能」:
 1. 新店背後捅刀案: 被告犯案後能冷靜打電話「自首」,顯示其知曉行為違法性並試圖尋求法律上的輕判。
 2. 鄭捷案: 兇嫌在入監後,針對「支付命令」(民事賠償)知道提出「異議」以保障自身財務,這種對法律程序的認知,足以證明其具備高度理性的思考,而非完全喪失理智。

司法實務觀察: 目前許多詐騙車手或被告試圖以「憂鬱症」作為抗辯理由,試圖逃避刑責。但法律實務對此極其嚴苛:除非具備「重度」精神障礙手冊,且該疾病與犯案行為有直接、顯著的因果關聯,否則這類主張多半會被法院視為逃避責任的藉口,非但不能減刑,甚至可能被法官認定為態度不良而加重判決。

 

最後兩位律師也提出自身觀點:其實,正義不是一時爽快,也不能隨著媒體熱潮就輕易定罪。當大家罵「恐龍法官」時,不妨想想,是不是我們只看到了情緒,卻忽略了判決背後的法律依據。司法進步雖慢,但每次平冤案、反覆檢驗精神鑑定,都是在打造更完善的制度。法律的目的,是保護無辜,也讓有罪者在公平程序下受到懲罰。追求真相需要時間和理性,不是媒體聚光燈下的快照。只要大家能用理性的眼光看待司法,正義才能真正平衡,社會也更有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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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真的是恐龍嗎?冤案到底怎麼發生的?精神疾病就能無罪? 👉《律由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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