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文/引新聞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一名男大生透過交友軟體認識一名未成年少女,明知對方年紀尚小,卻仍接連傳送「要不要愛愛」、「開鏡頭」、「想看」等露骨訊息,企圖引誘少女自行拍攝不雅影像。所幸少女警覺性高,當場一一拒絕,男大生最終什麼都沒看到。事後,少女家長獲知此事,憤而報警處理。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一名男大生透過交友軟體認識一名未成年少女,明知對方年紀尚小,卻仍接連傳送「要不要愛愛」、「開鏡頭」、「想看」等露骨訊息,企圖引誘少女自行拍攝不雅影像。所幸少女警覺性高,當場一一拒絕,男大生最終什麼都沒看到。事後,少女家長獲知此事,憤而報警處理。
法院審理後認定,男大生的行為已觸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構成「引誘使少年拍攝性影像未遂罪」。法官指出,儘管少女未受騙上當,但男大生利用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的弱點,純粹為滿足一己私慾,對少女身心發展已造成不良影響,行為極為不當。
庭審過程中,男大生坦承所有行為,表示事後深感後悔,並已與少女及其家長達成和解、完成賠償。法官考量其行為屬於個人觀看性質、並非散佈或營利,加上年紀尚輕、一時衝動,給予自新機會,最終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3年,並附保護管束。
緩刑期間,男大生被嚴格禁止以任何方式接觸、騷擾、跟蹤或通訊聯絡該名少女,同時須完成2場法治教育課程。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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