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文/品觀點
台北地方法院今(26)日下午2時30分,就前台北市長、民眾黨創黨主席柯文哲涉及京華城容積獎勵弊案、侵占政治獻金等案宣示一審判決。審判長法官江俊彥宣判,柯文哲四案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褫奪公權6年,全案可上訴。
本案分為四大部分。京華城土地違法容積獎勵案,法院認定柯文哲收受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賄款1710萬元,使鼎越公司取得最高20%容積獎勵,圖利財團逾121億元;沈慶京另涉行賄國民黨台北市議員應曉薇5250萬元及其助理逾363萬元。政治獻金侵占案方面,柯文哲涉嫌侵占基隆市副市長邱佩琳轉交之600萬元捐款,並夥同台北捷運前董事長李文宗、前木可公關負責人李文娟,透過肖像權授權金、員工薪資及投資等名義,共同侵占政治獻金逾6234萬元。眾望基金會背信案部分,柯文哲另涉挪用基金會款項支付競辦員工薪資。政治獻金申報不實案則僅起訴會計師端木正一人。
北檢原求刑28年6個月,一審判決17年低於求刑,然仍屬重刑。本案由重大金融專庭庭長吳承學主持抽籤,由法官許芳瑜擔任受命法官、江俊彥擔任審判長、楊世賢擔任陪席法官共同審理。柯文哲及各被告均可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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