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心/張予柔報導
農曆新年期間,親朋好友團聚打麻將、玩撲克牌等小賭活動已成為許多家庭的傳統習俗,不僅增添年節氣氛,也成為聯絡感情的方式。不過,專家提醒,雖然在家中小範圍娛樂通常不觸法,但若將賭局帶到公共場所,或以此營利,則可能觸犯刑法,民眾過年玩樂仍須注意界線。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規定,凡在公眾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地賭博財物者,將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若「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例如家庭聚會的小賭,並不妨害安寧,即便桌面、賭具或聲響在戶外可見或可聽,也不構成賭博罪。因此,民眾在家中與家人、親友小範圍玩牌或擺設麻將桌,只要不擾民、不牟利,基本上是合法的。然而,如果賭局移到超市、廟宇、公共公園等自由出入的場所,即可能觸法,面臨刑責。
另一方面,刑法第268條規定,若有人意圖營利,提供場所或聚眾賭博,抽取分紅,則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專家指出,法律對賭博的認定原則,是以「偶然機率決定勝負並涉及財物得失」為基準,遊戲偶然性越低、人為操作越高,越不容易被認定為合法賭博。因此,過年期間民眾若想小試手氣,應保持娛樂性質,不以此謀取利潤,也避免在公共場合聚賭,以免違法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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