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一條之一條文修正案:
第一條之一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者,有依法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及參加公民投票之權。
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十八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憲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正方:謝衣鳯
主持人:邱昌嶽
2022-11-19 14:10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一條之一條文修正案: 第一條之一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者,有依法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及參加公民投票之權。 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十八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憲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正方:謝衣鳯 主持人:邱昌嶽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一條之一條文修正案:
第一條之一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者,有依法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及參加公民投票之權。
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十八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憲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正方:謝衣鳯
主持人:邱昌嶽
2025-06-11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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